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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质技术资料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煤地(2004)13号
2007-10-26 08:19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结合我局长远发展的需要,为加强我局地质技术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我局煤炭地质资料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矿产资源法》、《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地质技术资料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二00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地质技术资料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00四年元月十日


地质技术资料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资料形成中的管理规定


1、在地质勘查和科研过程中形成的立项资料、设计、原始资料、中间资料,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资料及最终成果等,在项目结束后必须统一登记造册,上交资料管理部门。项目工作人员如不再从事该项目工作时,必须将资料登记造册,移交有关人员使用。项目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占有或保存。


2、地质报告编制过程中,未经单位总工程师同意 ,任何人无权向外单位、外系统泄密资料编制情况,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转赠或出卖地质资料。


3、工作成果汇交后,应将所有原始资料统一登记造册,需要保存的交资料室归档,其余资料按手续销毁。不允许散失在个人手中。


二、地质技术成果管理制度


1、地质技术资料是我局最重要的财富,各类地质资料均由局及所属勘查单位的资料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非资料管理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和保管地质技术资料,未设专门资料管理部门的单位应抓紧设立,并做好资料的清理、归档、登记和资料借阅制度的制定工作。


2、各类地质成果编制完成后,必须向本单位资料管理部门汇交最少一套完整资料。除受业主委托编制的小小矿储量核查报告外,其它勘查报告、科研报告、储量核查报告等必须向局资料管理部门汇交两套,包括纸介质、磁介质或光介质。


3、对各种设计和成果的复制份数和发放范围,均应得到主管领导的批准,不得任意复制份数和扩大发放范围。


4、不按规定汇交资料的单位,局将在立项、局管项目承担、费用拨付和资料利用等方面给予限制,并通报批评。


5、对散失在非资料管理部门和个人手中的地质技术资料,限期交回,对到期不交者,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6、调离和离退休的技术人员,必须还清各类资料,办完资料退还手续,方可办理调离和退休手续。


三、资料借阅规定


1、地质技术资料的借阅、摘录、复制等,一律实行有偿提供(用于局管项目除外),收费办法另文制定。


2、外系统、外单位除有偿提供外,应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注明收集资料的名称、范围、比例尺、数量及用途,经资料所在单位的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3、局系统内单位借阅、复制各种地质技术资料,应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介绍信样式附后),注明收集资料的名称、范围、比例尺、数量及用途等,并由单位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审查签字,经资料所在单位的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4、本单位内借阅、复制各种地质技术资料,必须由本处室(或科室)领导签署意见,由本单位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借阅、复制。


5、所有的地质技术资料,一般不应借出资料室。如确因项目需要借出使用,须经总工程师或局(队)长批准,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需要延期,应重新办理手续。


6、借阅的资料只能用于批准的用途,不得利用借阅的资料进行与批准的用途无关的活动,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对外社会地质项目全过程中,凡需利用本局各资料室资料时,必须经局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后才能利用,造成我局在地质市场中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资料的销毁


必须由资料室将要销毁的资料登记造册,经有关人员检查后,报总工或局(队)长批准后,在保卫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五、违规处罚


1、丢失各类地质资料,由资料管理部门进行追查,属秘密级的各类地质资料,要给予严肃处理。


2、对个人藏匿、转移或出卖地质资料者,一经发现,给于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3、各级资料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归档、借阅、保密和安全制度,搞好地质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每年局将组织对各级资料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评比工作,并将结果通报全局。


                           


 


 


资料借阅介绍信样式:


 


地质技术资料借阅介绍信


 


第    号


资料室:


兹介绍我单位        等   同志前去贵室借用(查阅、抄录或复制)如下资料,请接洽。


借阅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资料清单:


 


 


用途:


 


 


资料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签字):


 


资料单位总工程师意见(签字):


 


 


如需下载,请单击以下链接:
豫煤地(2004)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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